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文件
來源:24直播網2025-02-19 23:52:22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文件
皖環發〔2022〕49號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安徽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17〕6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9月13日
安徽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輻射事故與事件
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2.2 重大輻射事故
2.3 較大輻射事故
2.4 一般輻射事故
2.5 輻射事件
3 指揮體系與職責
3.1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3.2 各成員單位
3.3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4 應急工作組
3.5 設區市人民政府
4 預防預警
4.1 信息監控
4.2 預防工作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啟動和級別調整
5.2 信息報送與處理
5.3 響應措施
5.4 外部支援
5.5 安全防護
5.6 通信聯絡
5.7 事故通報與信息發布
5.8 響應終止
5.9 輻射事件應對
6 后期工作
6.1 總結評估
6.2 后續行動
6.3 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6.4 環境損害賠償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制度保障
7.4 技術保障
7.5 宣傳、培訓與演練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
8.3 預案實施時間
提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科學有效及時應對輻射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本預案中輻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設施或活動的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者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術利用;
(2)放射性物品運輸;
(3)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
(4)鈾(釷)礦開發利用;
(5)涉核航天器在我省轄區內墜落;
(6)重大自然災害及其他情況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可能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境內外核試驗、核事故及輻射事故,參考本預案執行。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發生輻射事故后,救援人員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優先開展人員搶救應急處置行動。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及時采取人員避險措施。依法加強對放射源的監督管理,做好日常監測、監控工作,建立突發輻射事故的預警和風險防范體系,及時控制、消除隱患。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建立統一指揮、分工協作、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確保輻射事故應對工作科學、高效、有序。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按照事故性質和類別對設區市應急工作進行分類指導,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3)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設區市人民政府為轄區內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的主體力量,縣(市、區)及以下地方政府密切配合。
(4)專兼結合,協同高效。加強協同聯動和信息互通,加強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建設,加大先進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發力度,提高應對突發輻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等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
(4)對我省行政區域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范圍輻射環境影響的航天器墜落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類、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類、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
(4)鈾(釷)礦開發利用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
(5)測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撈不成功進行封井處理。
輻射事件是指I類、II類放射源或I類射線裝置嚴重偏離正常運行條件,極有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異常事件。安徽口岸范圍內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出現輻射劑量水平異常的,納入輻射事件管理。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包括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在省委統一領導下,省政府設立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任指揮部副總指揮,省生態環境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合肥海關等單位為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任指揮部成員。經總指揮授權,副總指揮可承擔總指揮的應急指揮和管理職責。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輻射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傳達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的指示、指令;
(2)在國家相關應急機構指揮下處置特別重大和跨省域輻射事故;
(3)指揮省內重大、較大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
(4)負責外部支援力量的組織、協調,對影響范圍較大的輻射事故,決定采取有效的公眾防護和處置措施;
(5)負責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及時報告應急信息,批準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匯報的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
(6)指導、督促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好有關應急處置工作,對設區市輻射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指導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維穩工作。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輻射事故定性定級和調查處理;組織協調事故處置情況的實時報告;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負責制定、修訂省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增強能力建設,落實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響應能力;開展輻射事故應急培訓、演練;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工作;管理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庫。
(2)省委宣傳部: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及時發布信息;組織協調媒體做好應急報道;加強輿情監控,開展輿論引導。組織協調輻射事故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信息監測和管理;指導有關單位和設區市人民政府妥善做好輿情處置和輿論引導。
(3)省委網信辦:加強網上輿情監控和輿論引導;做好網上新聞和新媒體傳播平臺內容管理,積極引導網上輿論。
(4)省委軍民融合辦:參與省內涉軍工企業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配合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協調、開展涉核航天器墜落事故的處置。
(5)省公安廳: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務,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處理等。
(6)省財政廳: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物資儲備、應急監測及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應急演練等經費保障。
(7)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部門做好保障應急救援通道相關公路、水路的暢通;參與放射性物品運輸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8)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救援和現場醫療衛生應急處置;指導可能受輻射傷害人員的醫療救治和健康影響評估;配合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9)省應急廳:統籌協調全省有處置輻射事故能力的其他應急救援力量和銜接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10)省消防救援總隊:在相關行業專家指導下,參與輻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1)合肥海關:負責安徽口岸范圍內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可能攜帶放射性物質的監測、檢測、排查和初步處置等工作。
各部門應及時相互通報輻射事故定性定級、應急處置、醫療救治、輿情引導、事故調查等工作情況。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簡稱省輻射應急辦),省生態環境廳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省輻射應急辦日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承擔,必要時抽調成員單位相應職能處室的人員集中辦公。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與指令;
(2)指揮一般輻射事故省級應急響應,指導市級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制(修)訂省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保障,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管理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庫;
(4)建立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輻射事故相關信息;
(5)負責與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和信息交換;
(6)承擔事故處置的綜合協調、輻射事故報告的報送及應急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等工作;及時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響應啟動、級別調整、終止的建議;
(7)組織開展輻射事故責任調查,編制應急響應總結報告。
根據事故應急工作需要,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視情成立以下工作組:
協調指揮組
協調指揮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等部門及事發地設區市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有效開展應急響應工作;
(2)按照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現場協調、指揮工作;
(3)負責提供輻射事故地點及相關單位的基礎資料,及時報送輻射事故實時報告和現場應急信息;
(4)協調搶險救援物資裝備保障及其他救援力量支援;
(5)指導設區市人民政府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對應急響應的級別調整和終止提出建議。
2. 輻射監測組
輻射監測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必要時抽調有關單位監測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制定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提出事故區域的管控建議;協調、調度全省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資源;視情提出外部監測力量支援建議;
(2)為輻射事故的危害評價、應急處置行動、后果預測提供數據支持;提供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監測數據;
(3)指導并支援設區市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工作;對設區市提供事故應急響應終止后跟蹤監測等技術支援。
3. 安全保障組
安全保障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交通運輸廳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等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輻射事故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保障應急救援通道的暢通;
(2)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性同位素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3)組織協調公安機關支援力量。
4. 去污洗消組
去污洗消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衛生健康委和其他專業應急處置力量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人員、物品、場地等去污洗消工作;
(2)指導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收貯工作;
(3)提出外部處置力量支援建議。
5. 醫療衛生組
醫療衛生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事發地設區市衛生健康委和輻射損傷救治醫院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開展事故現場衛生應急處置等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應急處置人員和受事故影響群體的輻射防護,發放所需藥品;
(2)開展對事故造成的輻射損傷、放射病、超劑量照射人員的醫療救治和劑量評價工作;
(3)對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4)組織協調衛生健康部門支援力量。
6. 輿情信息組
輿情信息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收集分析輿情,及時報送重要信息,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輿情應對建議;
(2)籌備新聞發布會,組織指導報刊、電臺、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及時準確報道事故信息;
(3)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負責接待媒體采訪和公眾咨詢。
7. 后勤保障組
后勤保障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和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保障省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
(2)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籌集與落實;
(3)負責保障事故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車輛以及應急人員的臨時食宿;
(4)妥善安置撤離和疏散相關人員,做好心理干預工作。
8. 專家咨詢組
專家咨詢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組建,核安全、輻射防護、放射醫學、輻射監測、應急救援、社會學和心理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
(1)為各工作組提供技術支持;
(2)對應急監測、處置技術方案進行研判分析;
(3)對事故性質、等級、應急范圍、危害程度進行研判分析,為應急處置決策提供咨詢;
(4)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科學評估并對防范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提出建議和意見。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政策,落實、執行省政府的指示指令;負責轄區內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轄區內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應急機構和相應的工作機制,組建成立相應的專業救援隊伍,負責轄區內發生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負責制定轄區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并與本預案有效銜接;完成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應急任務。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對省內重點核技術利用項目(I、II類放射源,I類射線裝置)進行動態信息監控,收集上述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加強安徽省高風險放射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與運行管理,提升高風險放射源信息監控與失控預警能力。
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夯實應急處置主體責任,制定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核技術利用項目實施有效監控,預防和減少輻射事故的發生。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省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由省輻射應急辦提出響應建議,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負責事故的應急指揮工作,省輻射應急辦及各應急工作組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其中,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跨省輻射事故在國家相關應急機構指揮下處置。發生省內跨市域較大輻射事故時,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視情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輻射事故時,由省輻射應急辦提出響應建議,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應急響應,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應急指揮和處置,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
發生一般輻射事故時,省輻射應急辦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應急指揮和處置,省輻射事故應急辦視情派員指導。
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故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及時調整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等級:
(1)經核查,人員受傷或放射性污染情況不符合原定的應急響應等級;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當前污染的情況已低于原應急響應等級且無擴大的可能性;
(3)輻射事故污染范圍有進一步擴大趨勢,可能造成跨市域或跨省域輻射污染后果的。
省輻射應急辦根據事故處置的進展情況和專家組意見,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等級的建議,相應的工作組按照調整后的響應級別開展工作。
發生輻射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并在2小時內向當地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和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報告。
事發地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接到報告后,立即初步判斷事故情況和等級,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信息報告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并逐級上報至省輻射事故應急辦。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應在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情況緊急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 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安徽口岸發現出入境人員和貨物攜帶放射性物品并引發放射性污染、人員照射等事故,合肥海關應立即通報省輻射應急辦。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在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時,發現現場存在放射性物品,應立即通知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本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可采用電話、網絡、書面等形式報告。主要內容可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事故的類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圍,以及人員受輻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相關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采取的應急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事故經驗教訓,參加應急響應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需開展的善后工作等。
輻射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員傷亡,降低應急人員受照劑量,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立即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先期處置,緊急疏散周邊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警戒,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斷放射性污染擴散的途徑,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和消除污染。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事故誘因及發展態勢,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1)應急監測。發生輻射事故后,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事故單位提供的信息研判分析,制定監測方案、開展應急監測、確定內外警戒區范圍和進出控制點,同時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醫學救援。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搜救遇險人員,對傷病人員進行現場救護;根據傷病人員放射損傷程度,送到相應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調配急需藥品和設備。必要時,組織開展公眾心理干預和健康教育。
(3)隔離疏散。根據事發地及周邊的自然條件、社會環境和輻射監測結果,設立內外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并做好人員、車輛管控;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并妥善安置受到輻射威脅和可能受到較高劑量照射的人員。
(4)輿論引導。借助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臺,通過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主動、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和應對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
(5)維護穩定。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儲備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糾紛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必要時由省政府向國家相關應急機構提出外部支援請求。
參與應急處置的單位應組織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
現場處置指揮機構負責公眾的安全防護,開展以下工作:
(1)根據事故發生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和現場輻射監測數據等情況,劃設污染區控制范圍,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指導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2)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3)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和輿論引導。
省輻射應急辦負責應急期間的通信聯絡,保證通信渠道暢通。主要包括與各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本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工作組以及事故單位的聯絡等。
(1)事故發生地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及時向可能受輻射事故影響的同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通報情況;
(2)接到輻射事故通報的省內非事發地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應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發生后,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在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后,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啟動應急響應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決定應急響應終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或控制;
(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不滿足上述條件,但事故現場各項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進行必要的,經評估后,可由啟動應急響應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決定應急響應終止。
各相關單位在行政許可、執法監督等工作中發現Ⅰ、Ⅱ類放射源,Ⅰ類射線裝置存在嚴重偏離正常運行條件,極有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異常事件時,應及時通報省輻射應急辦。省輻射應急辦應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調查,在認定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采取責令停止可能導致輻射事故作業的臨時控制措施。
安徽口岸范圍內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出現輻射劑量水平異常,由合肥海關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對可疑放射性物品進行鑒定的請求,省生態環境廳出具放射性污染物品監測分析報告,為合肥海關應急處置放射性污染物品提供技術支持。對無法作退運處理的,由合肥海關商省生態環境廳處理。
應急響應終止后,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咨詢組對應急響應工作進行評估,分析輻射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危害、責任、經驗教訓和防范措施等,對輻射事故情況和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進行總結,編制輻射事故總結報告,并在1個月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發現應急預案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組織修訂。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由省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對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事故,接到報案超過6個月,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負責立案偵察的公安機關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作出階段性偵尋工作報告,并報同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備案,待發現相關問題線索后繼續開展偵查。
(2)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專家咨詢組對被放射性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后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事故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參照專家咨詢組的建議組織進行后期環境輻射監測,對放射污染場所的清污、修復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3)事故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對參與事故應急響應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進行受照劑量評估,對造成放射性損傷的人員繼續進行醫療救治。
(4)事故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對緊急調集、動員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對因事故應急響應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妥善安置。
省輻射應急辦對日常輻射安全管理和應急響應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事故責任人和單位問責建議,上報省政府,并向同級紀檢監察和檢察部門移交違法違紀線索。
對發生輻射事故的,應按照《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試行)》《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規定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物資儲備、應急監測及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應急演練等經費保障。
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擔負的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職責,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防護設施和應急物資,并做好保養、檢驗(校準)等工作,保證應急設備和物資始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當地輻射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
在應急響應期間,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視情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和應急工作制度,負有應急響應職責的人員應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確保應急隊伍、應急車輛、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等隨時調配和應急預警系統正常使用。
(1)加強輻射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確保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決策指揮提供服務;
(2)鼓勵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先進技術及裝備的研發,優先采購配置輻射應急處置先進監測設備和裝備;
(3)加強省級核與輻射應急監測調度平臺、高風險放射源在線監控與預警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并適時升級;
(4)各級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系統,確保聯絡暢通。
加強輻射安全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安全基本知識和輻射事故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范意識,提高公眾應對防范輻射事故的能力。
加強應急管理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不斷提高輻射事故應急管理、監測及救援處置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能。
省生態環境廳應制定輻射應急處置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省衛生健康委應制定輻射事故醫療救援應急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合肥海關應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培訓納入本系統應急培訓計劃。
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進行不同類型的輻射事故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輻射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輻射事故應急演練。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輻射工作單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放射性物品運輸單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單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單位。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或實施細則,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應報省輻射應急辦備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省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啟動情況一覽表
輻射事故等級
應急響應等級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省輻射應急辦
省輻射應急辦各工作組
設區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機構
協調指揮組
輻射監測組
安全保障組
去污洗消組
醫療衛生組
輿情信息組
后勤保障組
專家咨詢組
一級二級
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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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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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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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不啟動,○表示待命(不到崗,在日常工作基礎上承擔相應應急職責,做好啟動準備),√表示啟動(在規定時限到達責任崗位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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